《教育法规》: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现代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伴随着现代教育立法的产生而产生的,现代教育立法实践始于**对教育的干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就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1.有法可依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有法才能依法办事,要健全法制,首先要完备法律,有了教育法律法规才能使人们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西方发达**的教育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教育立法的完备是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说,加强教育立法,实现有“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现代化的**步。
2.有法必依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环节。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以后,要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使教育法规成为**机关、社会教育机构、学校、公职人员、教师活动的准则。然而,有法不依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痼疾。这种现象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在教育行政执法中,这一现象更是非常普遍。能否严格依法治教,有法必依,已成为教育法制建设成败的核心问题。
3.执法必严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执行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必须切切实实,不能上有“国法”,下有“家法”,尤其是针对一些关系到特殊群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更应加大执行的力度。
4.违法必究
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要严格追究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违法不究,容易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助长某些人藐视法律的心态,使法律形同虚设。
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核心关键词。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发展成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新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也随之更高。
(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
邓小平理论中的民主法制思想为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方向。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四个一”:一条基本方针,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个战略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个重大关系,即处理好法治和人治、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一个全局性任务,即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群众都要学会依法办事。这“四个一”为教育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教育法制建设应当为社会主义的教育现代化服务。党的十九大也提出了要求,中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主义法治道路,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实现我国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2.机会均等原则
教育*重要的是为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受教育权,而不应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尤其是对社会团体成员中的弱小成员更应注重保护其受教育机会的均等。这是教育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法制公平、正义的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各种教育权往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不可推脱的义务,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合为一体;同时,教育行政机关不仅享有管理教育的权力,更要承担管理教育的职责。只有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教育法制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4.程序法治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必然会经历一个由重实体到重程序的过程,因为依法治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程序上规范各种教育行为。事实上,目前教育界出现的种种腐败行为都和程序上的漏洞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制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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