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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论衡(特刊 2016年特刊总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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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论衡(特刊 2016年特刊总第01期)

  • 作者:贾宇
  •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16210635
  •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01日
  • 页数:489
  •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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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尊严和权利。在现代文明社会中,人格尊严是人的根本特征,权利是人的存续条件,因此,人权成为理解人的本质的一个关键所在。在经历“二战”、民族独立运动、冷战对峙之后,迈入21世纪的人类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来自于环境污染的加剧、经济增长的放缓,更来自于不同文化、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的冲突,来自于不同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竞争以及大国**战略的抵牾。所有这些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都关乎着人权问题。事实上,各种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文明演绎都纷纷围绕“人权”来展示其合法性、正当性与生命力,人权已经成为21世纪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可以说,21世纪是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世纪。
    对于源远流长、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而言,现代人权的诸多要素已然蕴含其中。先秦诸子倡导的“仁”“义”“信”“德”“和”“命”“兼爱”“非攻”等理念为人权建构的中国道路提供了本体论的依据,而“缘法而治”“为政以德”等观念又可以为人权建构的中国道路提供方法论的支撑。然而,两千年来的皇权政治并没有为中华文明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提供稳定而有效的制度性支持和保障。并且,自19世纪始,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军事侵略、经
    文章节选
    《人权论衡(特刊 2016年特刊总第01期)》:
    当前,在发扬民主的活跃气氛中,人们会偶尔听到这么一个口号:“争人权”。怎么看这个口号,什么是“人权”?弄清这个问号,对于澄清人们的思想,使发扬民主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甚为重要。本文想就这方面的问题谈一点看法。
    “人权”这个概念,顾名思义,指做人的权利。有没有这个东西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人”?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第十八页)这就是说,没有什么超过时代的抽象的人,有的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各种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具体的人。既然如此,那么,在**社会里,也就只有各种**的具体权利,而没有什么超历史、超**的“人”的权利。
    “人权”这个概念,*早见于资产**革命初期,是资产**反封建的产物。为了反对封建统治,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进步的资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存、自由和谋求幸福等所谓“天赋”的权利。后来又喊出来“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资产**的旗帜上和政治纲领中写入争人权的内容。一七七六年美国《独立宣言》和一七八九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尤为醒目。尔后,在各国的资产**宪法里进一步对人权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不外是自由、平等和财产私有这些原则。
    “天赋人权”理论,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当时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这个理论,宣扬什么“天赋的”抽象的“人权”,并且把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作为它的根本内容,则是错误的。
    财产私有只是人类社会中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才有的现象,只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期(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之前)。就是在这些社会也并非人人都有私有财产。因此,说私有财产是“天赋的”,而且“神圣不可侵犯”,是违反起码的历史事实的。
    那么自由和平等是人人生而有之的本性吗?要弄清这个问题,先得弄清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平等?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就是不受任何限制。思想自由翱翔,行动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不可能有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的自由并不在于摆脱一切限制,并不在对现实的超脱中去取得,而在于面对现实,正视现实和改造现实中去求得。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一般自由如此,政治自由也是一样。**的政治自由县没有的,连标榜自由的资产**法律也明文规定,一个人不能做违反法律和侵害别人自由的事情。这说明自由往往以另一些人的不自由为条件。历史上只有奴隶主、封建主、资产**和无产**这些具体的自由,**没有超**、超历史的抽象的自由,说人人生而自由是荒唐的。
    平等也是如此。无产**决不追求什么抽象的平等,而仅仅把平等理解为消灭**,并把消灭产生**的私有制作为实现这个目标的**步。无产**决不想抹煞人与人之间在智力和道德方面的差异,决不需要那种连一块衣料布也要均分给每个人的**平均主义的平等。
    政治上的自由和平等一旦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旦形成一种制度,就叫民主制。民主既然是自由和平等的综合,既然只是一种制度,那它必然是具体的,也必然和法制连在一起。有古希腊式的奴隶主的民主,有美国式的资产**的民主,也有我国的无产**的民主,但没有“纯粹民主”。民主和集中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民主的集中只会导致独裁和命令主义,不是真正的集中。独裁和无政府主义的局面往往会被野心家、阴谋家所利用,会成为少数犯罪分子胡作非为的庇护所,无产**的民主应该成为我们调动各种积极因素、集中群众智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手段,应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少数阴谋家、犯罪分子以及官僚主义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决不应成为少数坏人为非作歹的工具。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把广泛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结合起来,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发扬、也正在发扬。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正在活跃我们民主生活,建立和健全党内外民主生活制度。但是,这同“争人权”是两回事。天赋的、抽象的“人权”是没有的,无须去争。现有的只是具体的资产**民主制度或无产**民主制度。资产**民主,资产**的**制度我们不应“争”,不能“争”。无产**民主,无产**的**制度在我国已成为现实,也不存在“争”的问题。当然,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它很不健全,加上几年前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和糟蹋,尚待健全和完善。但是,既然**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人民自己是**的主人,那么,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民主只是恢复和扩大的问题,说“争”势必引起思想上的混乱,也会被一些坏人利用,干出大大超过民主问题范围的事情,从而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总之,用“人权”这个概念来概括社会主义的民主权利很不科学,它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带有天命论和入性论的浓厚色彩。实际上,这个概念现在只有资产**才使用,也成为资产**民主的代名词。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要用“争人权”这个口号来混乱自己的思想,为什么把资产**的一面破旗拿在手里挥舞呢?
    ……
    目录
    人权基本理论
    从口号“争人权”想起的
    论中国价值主体观念的起源
    个人自由价值实现的两种异质方式:权利与超越权利
    ——马克思关于犹太人问题理论中的法哲学思想
    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治理、合作网络与公民参与

    发展权研究
    论劳动者职业**权及其法律保护
    试论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法律本质及其法律规制
    社会性别视域中的法律平等观
    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程序之探讨
    农地社保功能与农村社保制度的配套建设
    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论儿童宪法权利的制度保障

    少数民族权力
    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现代政治秩序建构及法理解读
    藏区习惯法的生存困境与自治权利保障
    少数民族教育的民族性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义务

    残障权利研究
    和谐社会背景下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浅析
    中国残障教育立法30年:轨迹、问题与方向
    农村残疾人土地权益保障法律问题实证研究

    特殊群体权利研究
    “法律权利”的规范形态及意义——兼议“乞讨权”
    试论涉案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关于构建中国病人权利保护体系之思考
    “封杀”吸毒艺人的合宪性审查研究
    ……

    刑事政策与死刑问题
    国际人权研究
    历届研究生论文精选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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