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源于人们对“渊源”(Sources)的不同理解,国际法学界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含义,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基于国际法渊源的作用主要在于使法律规则得到认定并使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包括“应有法”规则区别开来,进而尊重、遵守和适用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定义为: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尽管没有公认的专门定义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法律文件,但国际法学界普遍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为依据对国际法渊源进行解释。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由于对第38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在解释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学者们普遍赞同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分歧意见主要涉及一般法律原则是否是独立渊源以及该原则的确切含义。有的学者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归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将一般法律原则归为“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许多学者还指出,第38条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详尽列举,如国际组织的决议应该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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