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的法律。在我国,一是指1982年3月8日���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二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2007年10月修订的《民诉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诉法外,还指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就其本身的特性而言,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部门法之间是根据所调整的对象而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这种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基本法是相对宪法和其他民事程序法而言的,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一般法。宪法是**根本法。民事诉讼法是由***高权力机关制定与修改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和民法、刑法等均属于**基本法,是一切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它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的,实体法是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属于民事程序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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