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概论
第1章 不动产和不动产估价
1.1 不动产的概念与特征
1.1.1 不动产的概念界定由来
提到不动产我们自然会想到与其相对应的动产。实际上,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在中外的整个物权法乃至民法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正是通过把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才构建起物权法和民法典的理论大厦。如果要追溯其划分的历史,可以上溯到罗马法时代。正如罗马法学者彼德罗·彭梵德所说的那样,“在每一种法中,都有一个‘对物的*基本划分’,也就是说,整个经济一社会制度都以它为基点”。“这种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不动产和动产之分”①。
在国际现代民法体系中,关于不动产的概念界定,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立法例规定:不动产指不能被移动或移动后会毁损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物。此种体例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旧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典》中有集中体现,与此同时,该种体例也被大陆法系**民法典以外的英美法系财产法所采信。
另一种立法例规定:不动产是其性质不能移动,其用途不能移动,其权利客体不能移动,法律规定不能移动的财产。如房产、地产。此种体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这两种立法例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认为不动产归根到底是物,是不可动之物;而后者认为不动产归根到底是权利,是不可动之物上的支配权利。
国内外法学研究者,在归结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立法例的基础上,得出不动产范围界定的两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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