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绪论
**章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
**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什么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界定。有人认为“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即“官司说”;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是当事人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综合”,即“行为说”;比较通常的一种看法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即“活动+关系说”。
上述各种观点,都力图说明民事诉讼是什么,也都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事诉讼科学的含义和内容,但都有片面性。“官司说”,只说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没有表明人民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而且把当事人放到了不当的地位。“行为说”只强调了诉讼主体的行为,而忽略了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相比较而言,“活动+关系说”,较全面地反映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但该说却未能进一步揭示出民事诉讼的本质。民事诉讼,确实包含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这些内容,但是,任何社会的民事诉讼都表现为一定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也都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活动是如何产生的,活动应该如何进行,活动的目的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问题才是民事诉讼的实质问题,而决定这些实质问题并能在审判实践中反映出这些问题的是什么呢?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因此,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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