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各国保险法基本制度框架对比研究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保险法的体系,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的整体,通常由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涉外保险法以及保险企业投资法等几部分构成。保险法律关系包括两层关系:一是保险当事人之间根据保险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一国的法律首先是该国统治**意志的体现,同时,它还受各国的传统、习俗、道德、宗教信仰以及国际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其规定往往呈现出较大差异。保险法也是这样。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构成了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马恩斯泰指出:不同**有不同的法律,甚至同一**也常有不同的法律,这一事实导致了一个叫比较法的法学部门的诞生。合并立法同时,比较研究也是研究法学的一种重要方法,深入的比较会使人们发现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基本差别。本篇以下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来分析研究世界各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
一、保险法的形成与法源
(一)保险法的形成
保险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演进的。保险制度发展史实质上是一部保险立法史。保险法律制度成为调整商品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保险法*早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了由**制定的成文法。保险法的形成是一种有规则的过程。约公元前1792年至1750年间,巴比伦王朝第六国王汉穆拉tL将《汉穆拉比法典》刻在一块黑色的石头上。该法典共有285条法规。其中包含有关于海上碰撞、船舶抵押和风险损失赔偿等某些海上保险法的规则。 经济一体化是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趋势,21世纪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促使金融市场一体化。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保险市场也不可避免地要与世界保险市场融为一体。“人世”之后,保险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迅速扩大,中国保险业将面临****的挑战。
这种挑战既是对保险企业竞争力的挑战,也是对政府监管的挑战。面对这种形势,我们亟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这其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以提供监管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保险法制基础相对比较薄弱。1995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后,保险监管机关也发布了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规章,但整体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与WTO的规则存在差距。未来五年内,保险市场会逐步放开,市场主体会大量增加,保险业务会更加复杂,对保险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与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