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
在刘某诉刘某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突然死亡。受诉法院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角度看,当事人的死亡必然会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吗?
民事诉讼产生、变动的规律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要研究、把握民事诉讼产生、变动的规律及其引起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就必先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与任何事物一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自其产生之后就会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而推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运动和变化的是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运行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以此推之,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民事诉讼法律事件与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律事件
民事诉讼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151条的规定,当事人死亡、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件。不同性质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事件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在人身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死亡,会使人身关系自然终结,诉讼的继续进行丧失实际意义,从而导致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在财产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终结,如果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愿意参加诉讼,诉讼可以继续进���,在等待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态过程中是诉讼中止的法律状态。不可抗拒的事件,可以成为诉讼中止、期间顺延的有效事由。
二、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活动。与民事诉讼法律事件相比,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都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引导,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也有一定区别。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代表**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两类:其一,准备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前所进行的准备活动,如送达起诉状副本、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其二,决定行为。这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决定、裁定和判决的行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起决定作用。
(二)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此决定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①任意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某项诉讼权利,如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但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必须履行。②撤销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依法放弃已经完成或者已经开始尚未完成的诉讼法律行为,如原告起诉后,还可以撤诉。③期限性。某些诉讼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当事人将丧失行使这一诉讼法律行为的权利。例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必须在法定的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④效应性。当事人对自己不当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人民检察院代表**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和执行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其诉讼法律行为是通过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形式行使。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权威性、单一性和独立性等特点。人民检察院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确有错误,提起抗诉后,人民法院无权审查是否有理,必须对该案件进行再审,从而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具有期限性,但不具有任意性和可撤销性。有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也具有不可替代性,如证人出庭作证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不可替代的,即证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不能更换的。随着民事诉讼的专业性、复杂性的增强,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展与变化产生的影响将会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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