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环境灾害与环境灾害学
**节 灾害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体系
灾害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灾害的历史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一样悠久。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包括着对灾害的认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灾害的认识日益深化,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加强。有关灾害方面的研究也不断地加深,不同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致力于灾害的研究。
一、灾害的基本概念
国外的许多学者认为灾害是指集���于某一时间与空间发生的一种突发性事件,是自然、人为原因或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类事件导致人类生命财产的损失和基础设施的严重破坏;致使社会或社会内部自给自足的相关组成部分处于一种极度危险的状态,以致社会结构崩溃,而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的社会基本功能。
国内的一些书刊就灾害的定义进行了描述。基本分为三种类型。
(1)灾害是由某种不可控制或未予控制的破坏性因素引起的、突然或在短时间内发生的、超过本地区防救力量所能解决的大量人群伤亡和物质财富毁损的现象。
(2)有的学者倾向于把灾害的含义衍生,包括自然发生或人为产生的、对人类和人类社会具有危害性后果的所有事件与现象,尤其是对生命财产**造成或带来较大危害的,甚至是毁灭性危害的自然或社会事件。
(3)近年来关于灾害的定义将生态与环境的危害包含在内,是指某一地区,由内部演化或外部作用所造成的,对人类生存、人身**与社会财富构成严重危害,以致超过该地区承灾能力,进而丧失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然一社会现象。
国内外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灾害下了定义,无论其定义严格与否、含义是否全面,都为我们进一步论述提供了借鉴。在前人研究和描述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灾害是指在某一地区、某一时间内,由地球内部演化、外部自然和人为作用所引起的,突发的或通过累积在短时间内发生的,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构成严
重威胁的,超过承灾能力的,致使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环境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的自然一社会现象。
灾害的这一定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灾害的成因。它是由地球内部演化和地球外部自然和人为作用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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