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竞争法律概述
**节 竞争的一般原理
一、竞争的产生
竞争这种经济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具体地说,竞争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如下。
(一)社会分工
在原始社会的漫长岁月里,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共同劳动,维持着延续生命*起码的物质需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先后出现了诸如按性别不同的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对人类社会经历的三次社会大分工作了考察和论述。**次大分工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第二次大分工是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第三次大分工是商业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由于分工的出现,各个生产者无法以自己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来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即任何从事某种或某一方面生产的生产者都必须依赖从事其他方面生产的生产者。正是��会工的出现,使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以及市场成为必要。社会分工越发展,交换的产品和品种就越是增多,交换的活动就越是频繁。随着交换的产生和发展,生产者逐渐从对使用价值的满足而演变为对商品交换价值或价值的追求。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问决定的,而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在交换中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必须努力使自己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问,从而使生产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生产商品的社会价值。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商品生产者之问的竞争就成为经济的必然。所以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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