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经济合作概述
第四节 国际经济合作主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一、国际经济合作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
国际经济合作是涉及不同**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出现了依据哪国法律或按哪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来确定合作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解决合作主体权利义务纠纷的问题,即国际经济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国际经济合作的种类不同,法律适用的依据也有所不同,选择并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可能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国际法;可能是当事人一方的国内法,也可能是当事人另一方的国内法,甚至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国的法律。国际经济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国际经济合作主体经协商一致,可共同选择某国的法律作为保护主体权利和解决双方纠纷的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实行意思自治原则,使双方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一个彼此认为恰当的并有可能在事前了解清楚的准据法来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解释,以便自觉地利用合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有利于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以使受案仲裁机关和法院减少或避免为解决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产生的麻烦。应该指出的是:①当事人选择的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和国际私法规范;②如果某个**内部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体系,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应说明所选择的是该国哪个法律体系的法律。
(二)适用与合同*密切联系的**的法律
当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或法律选择无效时,则适用与合同有*密切关系的**的法律,即客观标志原则。客观标志指的是与合同本身的要素有*密切联系的**,而不是指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的法律通常理解为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仲裁地法等。这一原则的适用不是从某个单一的要素考虑,而应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各自营业地以及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等方面综合考查和衡量后才能具体确认。到底适用哪种法律,由受诉仲裁机构或法院选择。
由于法律的适用涉及到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反映到*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就有不同的主张。我国*高人民法院对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的法律”有如下司法解释: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等。这些原则符合国际上多数**的通常做法。
(三)适用东道国法律
直接投资,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地法,即东道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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