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法律与经济学的接轨
法律与经济学的关系是法经济学研究的前提和出发点。法律与经济学之所以有关系并能接轨,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学和法律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通性。法律和经济学的起源都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它们的产生是与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学研究的是理性“经济人”为追逐利益*大化而发生的一切市场行为,而法律研究的则是理性“经济人”追逐利益*大化的一切市场行为是否损害他人利益及是否值得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的研究对象都是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法律是什么
一般而言,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律是以文件形式存在的,但不论是以何种文件形式存在,都具有共同的特征:**,法律是由**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所谓**制定法律,是指**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认可法律,是指**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第二,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为规范*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第三,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四,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是由**确认和加以保障的。
总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不仅规定人们什么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而且还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意志必不可少的手段。
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 多年来,杨德才教授一直致力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早在几年前,杨德才教授在其所著的《中国经济史新论》一书中,就已大量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中国经济增长的历史了,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现在,他编著的《新制度经济学》一书又即将出版,应其邀请为该书作序。
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时间虽然还不长,但其影响之大、发展之快则是十分令人惊诧的。自“边际革命”之后,主导西方经济学分析范式和发展方向的是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市场交易是无代价的,资源配置可以借助“看不见的手”自动达到帕累托*优状态。然而新制度经济学证明,在现实经济运行中,*重要的约束变量不仅是生产成本,而且还包括交易成本,即制度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个节省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制度框架和制度创新的空间是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决定经济绩效。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被称之为经济学说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新制度经济学的这场革命,使得新制度经济学也因此而成为了经济学中的“显学”。
制度经济学产生后,其影响面很宽,以经济增长理论为例,长期以来,解释经济增长“余值”的经济理论,可谓不少。其中,既有强调资源禀赋重要的,也有强调地理环境重要的;既有强调物质资本重要的,又有强调人力资本重要的;既有强调科学技术重要的,更有强调其他因素重要的……他们各执己见,莫衷一是。然而,自1991年罗纳德?科斯和1993年道格拉斯?诺思分别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大多数经济学家则少有地形成了一个“共识”:制度决定经济增长,人类历史上经济增长的“余值”应主要归因于制度的贡献。制度之所以成为促进经济增长*重要的因素,是因为有效率的制度至少具有三个强烈的功能:一是制度能够产生激励效应,二是制度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三是制度能够增强人们未来的预期。诺思通过研究、解释西方世界(包括美国)经济增长的历史,非常有说服力地证明制度才是西方世界率先兴起的根本原因。而那些曾经发达、后来衰落的**和当前经济增长始终低迷的**,它们不成功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制度,在于它们无效和低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