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合同”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行政”表明了其“行政性”,而“合同”原本是民法中的概念,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表明其“合同性”,可见,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但行政合同与正式的行政行为或民事合同并不相同,是处于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之间的一种行政行为的形式。
(一)行政性
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来看,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合同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并非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行政合同,而是以行政机关身份行使行政职权签订行政合同,而民事合同中不���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签订民事合同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签订,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交易等民事目的;(3)行政合同的内容并非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而是由行政机关首先根据行政目的的需要,依法确定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同意这些内容后签订协议,即并非所有的行政合同内容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律对民事合同内容的限制较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变更、解除具有优先权,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合同性
从行政合同与行政决定的区别来看,行政合同的合同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合同必须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才可成立,即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而行政决定具有单方性特点,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即发生法效力。
(三)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与合同性,这在学界并无争议,但对于这两种性质中哪一种才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民法学界的学者多数认为合同只有民事合同一种类型,行政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合同,但具有特殊性的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即合同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而在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形式之一,因此,行政性是行政合同的本质属性,因此与民事合同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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