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我国建设用地制度
**节 我国土地分类及其归属利用制度
一、土地分类
《土地管理法》第4条确定,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而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地①。这是法律对土地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样分类的基础在于,建设用地区别于其他土地,是土地中商业化、财产化程度*高的一种。因此,除非法律有特殊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可以自由流转,而其他两类土地的流转一般受到主体资格或用途的限制,其中农用地转让的限制尤为严格。
(二)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
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划分标准是依据土地权属性质或土地对应行政区划的性质。严格地讲,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土地进行这样分类,但这种分类在我国土地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土地做区分规定并形成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
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归属**所有。”但是,**所有的土地并不**于城市土地,还包括农用地、自然资源性土地和未利用土地。因本书只涉及建设用地,所以城市土地往往也仅指城市的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是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现实中,通常是以行政区划作为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界线。只是行政区划对城市的定义是否可以作为农村和城市土地的分界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农村集镇、县城的土地,农民集体有与**所有之间的界线并不明确,或存在不确定性。
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划分的意义在于,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农村土地不能够出让和流转;而可流转的土地制度只是在城市土地上建立的。
(三)公益用地和私益土地
从土地用途或利用目的的角度,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用于公益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私益目的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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