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事实的合法性
事实的合法性是指,新闻舆论监督中的批评性报道揭露的事实,一定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1.客观真实与新闻真实
我们讲到批评性报道,首先强调事实必须真实。这好像已经很明确,但是深入研究真实性的问题,特别是把真实性放到法律层面考察,就会发现,造成批评性报道失实,并不是重视不够,排除人为的以批评性报道牟取私利的情况,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对新闻真实的认识和标准上存在不一致。
新闻是否失实,是构成名誉侵权诉讼的主要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主要是名誉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其中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搞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实”名誉侵权的占了绝大多数。然而,由于对怎样判定新闻报道事实是否失实缺少客观标准,法院在层出不穷的“新闻失实”名誉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对新闻失实及其侵权责任认识不一,判决标准各异。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事实合法。
1998年1月13日,由光明日报社主办的《生活时报》以《这辆救护车胆儿不小》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急救**一名医生在救治病人时舍近求远就医、收红包,违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事。文章见报后,涉事医生以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光明日报》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文章报道的舍近求远就医基本属实;关于“收红包”及医生“*初未在病人身边护理”问题,因系投诉人江某提供,且报道客观地叙述了江某投诉的内容,故该事实由提供新闻材料者负责。*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也被驳回。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这样几个责任争议事实:江某是否向报社反映过情况;反映了什么情况;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如何;法院认定的江某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应该说,江某向报社反映过情况及反映的是什么情况,文章中都作了反映,这一点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