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为同意的情形
1.代为同意的一般情形同意权的行使,原则上是由患者本人行使,但特殊情况下,为维护或者实现患者的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以患者的同意为**顺位,规定只有当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充分尊重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明确了患者的同意优先于其近亲属同意的原则,同时也将有权代理患者同意的代理人的范围从原来的“患者家属”缩小到了“患者的近亲属”。
同意能力人以其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缺乏对**行为及后果成熟的判断能力,为避免在其缺乏成熟的判断能力下权益受损,应该由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监护人的确定依照《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来确定。
限制同意能力人对一般简单的**行为及其后果应具有理解及判断能力,而对复杂的**行为及其后果则难以作出符合其*佳利益的判断与决定。例如:较复杂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实验性**、对身体外观做重大改变的**行为,此时,应该由其监护人代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完全同意能力人对所有**行为本有独立作出同意与否的资格,但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同意能力的行使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例如: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出现患者超高龄、受侵袭意思恍惚、疾病危险程度很小或出现危机事态时没有对其进行说明和取得同意的场合,可能导致患者实际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极为低下。在这些情况下医师只要告知其成年亲属或监护人,在征得他们同意后即可进行必要的诊疗行为。
2.代为同意的限制代理人同意权的行使,并非自己决定权的行使,它只是通过代理制度来*终实现患者意愿。因此,代理权的行使必须出于患者*佳利益的考虑,同时还应符合如下情况:①符合医学的价值判断;②符合社会的价值判断;③符合病患家族的价值判断;④可以推测本人意思的情况下,大体与本人的意思相符合。如果代理人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或者并非出于患者利益的考虑,而作出不符合患者利益的决定,他的决定是否应该被否定,如果应该否定,由谁来认定他的决定不符合患者的*佳利益。由谁来否定他的决定,这在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此种价值判断应由何人为之,*基本且与病患*密切关系的医师应*了解病患状况及*足以知悉其父母是否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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