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材应当准确、简明和体系化,并反映*新成果。所谓反映*新成果,包括反映*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分量的科研成果,淘汰过时的规则及其学说。所谓体系化,就是涵盖应有的内容,并将它们逻辑且有机地排列组合起来,以彰显观点和思路。所谓准确,是指依据文义、体系和规范目的等方法,解释法律规范,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客观地介绍既有的学说,包括通说、有力说及某些少数说。所谓简明,就是言简意赅,剔除废话,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含有深浅适度的意思。
之所以强调简明,是因为简明的物权法教材,往往脉络清晰,经纬分明,篇幅适中,避免臃肿。这有助于消除初学者的畏难情绪,避免如坠云雾,便于他们较快地进入法律关系的情境之中,从整体上把握物权法,领会具体制度及规范。
作为物权法教材,应当正面解释我国现行法,以便其适用。即使是不尽理想甚至存有明显瑕疵的制度及规定,也应尽量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消除不足,变成有积极价值的制度及规定。这既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特别是某些规范为强制性规范的本性���要求的,也是法律人在建设法治**的进程中应当带头垂范地尊崇法律的历史使命所“强加”的。故批评乃至否定现行法规定的意见,*好不在教材中不加修饰地呈现给物权法理念及体系尚未定型的学生们,更不要说连篇累牍地阐述了。如此操作,也在客观上避免了臃肿及迂回曲折,从另一侧面达到了简明。
待学生具有了物权法及其原理的一定基础,掌握了物权法原理的主干时,再向广度和深度拓展,阅读和分析专著、学术论文和案例评释,效果会更加理想。不然,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细枝末节、深入探讨、争鸣论辩,不分轻重缓急,一下子都压给学生,他们会消化不良,顿生畏难情绪,效果适得其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入门阶段,学生掌握了本教材的常规叙述部分,就算达到了教学目的及要求。
但是,简明,意味着概括,舍却了某些属性,略去了若干论证环节,未能及于全部范围,放弃了应有的深度,有时难免意犹未尽,不易完整而清晰地展示出物权法的理论及其体系,也难以条理且自然地显露出法学方法。再者,主干毕竟是骨干,缺乏血肉的骨骼不是活生生的人,至少不是健全健康的人;同理,缺乏使骨干有机联络的物权法学说、思维进路、方法论,也不会成为应用自如的物权法学,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只是法律史学的素材。欲想使学生掌握有血有肉的物权法及其理论,进而深化认识,尽早地进入物权法理论的前沿,甚至于产生创新性的看法,显然多多益善。这样,“辨析”、“提示”、“背景”、“比较”、“拓展”、“引申”、“评论”“论争”、“探讨”等内容就必不可少。
还有,尊崇物权法,树立物权法的权威,应当是崇尚适合社会生活要求而非束之高阁的物权法,崇尚丰满健全而非残缺不全的物权法,崇尚体系和谐而非杂乱无章的物权法,崇尚真善美而非丑陋不堪的物权法。而任何**或地区的物权法都不会**无缺,都不会时时处处均能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假如让学生学习和掌握的物权法理论完全囿于现行法的规定,不使其知晓问题所在及其解决的方法,不使其学到更为**的理论,不使其增进前瞻性的能力,怎么能够正确适用法律以达社会和谐,怎么能够不断地推动法律向前发展以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就如同使医生总是面对完全健康的“患者”,怎么会提高医术,治愈真正的病人?有鉴于此,不但专著和学术论文有义务指出现行法的不足、提出解释和适用的方法、前瞻发展的趋势,教材也应适当地述及于此。如此,“评论”“论争”、“探讨”的内容就有其必要。
如何在正面阐释现行法、贯彻简明、突出骨干及脉络清晰的前提下,使学生,尤其是有较高理解力的学生,有兴趣于物权法及其理论的高年级学生,以及从事物权法研究的学者,解决复杂而非典型案件的专家,对物权法了解得更为全面,理解得更为深入,把握得更为适当,进而较为理想地领悟法学方法,甚至进入到物权法研究的前沿,是我们必须重视和解决的大事。解决的方案可有撰写专著、学术论文和案例评释等种种途径和方法,但它们都脱离了教材的品格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