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一般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组成家庭的亲属包括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所谓一定范围的亲属,通常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而非全部亲属。在不同历史时期,以及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不同民族,家庭所包含的亲属范围宽窄不一,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变化。
经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家庭,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通常与家庭成员的范围相一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各个家庭因其情况不同,其家庭结构的规模与家庭成员的范围亦有所不同。
(四)家庭职能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时至**,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定形态,仍无其他社会形态可以取代其所担负的社会职能。因而,任何一个社会无不对家庭的社会职能予以规范,以保证其社会职能的正常运转。家庭昀社会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职能与生活职能。生活职能又可分为生育职能、教育职能与扶养职能。
1.经济职能。在任何一个时代,家庭都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包括生产职能与消费职能,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家庭的生产职能随之不断变化。其变化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2.生育职能。生育职能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也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种的繁衍是人的本性使然,而正是种的繁衍维系了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个体家庭产生开始,人口的再生产就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但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特定的人口规律,这种规律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因而,生育职能既是家庭的自然功能,又必然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
3.教育职能。教育职能在家庭产生之初就已形成。家庭作为一个教育单位,承担着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职能。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利于养成健全人格,培养合格公民,实现文化传承。充分��挥家庭的教育职能,对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提高人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扶养职能。扶养职能是家庭的基本职能。养老育幼,扶助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是我**庭的传统职能,也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在社会保障尚不发达的今天,提倡家庭的扶养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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