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批答性公文和具有批答功能的公文的主要文种和区别
批复是批答性公文中批答特征*明显的文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第八条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函也具有“答复问题”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功能,这是“函”中的“复函”,复函具有比较强的批答性。
批复和复函是不同的批答性公文。批复只能作下行文,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而函的行文方向则体现灵活性,既可以是上级机关单位答复下级机关单位,也可以是下级机关单位回复上级机关单位,还可以是平级机关单位的答复与回复。批复和请示一般只在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或指导与被指导的隶属机关单位之间使用;而复函则一般在具有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使用。
“批复”是针对“请示”的答复,而“复函”则是针对以“函”为主请批的公文的答复,或者针对以“通知”、“函”为主的询问问题的回复。
复函中“答复问题”多为下级机关单位针对上级机关单位或平级机关单位之间的询问,而“答复审批事项”则为没有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答复。
具有批答功能的公文还有报告、通知、决议、决定、纪要等。
报告具有答复功能,因为报告可以“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在批答性公文中只具备回复性,是下级机关单位回复上级机关单位而使用的。一般来说,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单位询问下级机关单位用“函”,下级机关单位回复上级机关单位也用“函”,即“复函”;相隶属的上级机关单位询问下级机关单位用“函”或“通知”,而下级机关单位回复上级机关单位则使用“报告”。当然,不相隶属的平级机关单位之间和下级机关单位与上级机关单位之间的询问和答复也是“函来函往”。
通知的批答功能主要是由其“批转”和“转发”的性质引起的。批转和转发可以由文种“请示”、“意见”引起,即求转性请示可以用“批复”,也可以用“批转”,上行性意见基本上都是用“批转”、“转发”。而“批转”、“转发”性公文只有使用“通知”进行批答。如财政部就“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这一重要问题向国务院行文《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希望得到国务院的批答。国务院若同意或批准这份公文,就使用“批转通知”,这时的通知就具备了批答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为了解决政府部门向下级政府发送指令性公文而又不违反该规则的问题,政府部门可将公文报本级政府审批,政府审批的公文也可以由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即部分“批转通知”也可以转化为“转发通知”,这在公文实践中比较常见。像前面财政部的意见,经国务院批转后,就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给予批答,行文方式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由此可见,通知是具有批答功能的。这种要求上级单位批转或转发的意见,惯用语一般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或“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以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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