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制企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非公司制企业经类似权力机构批准,也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既不会使公司的留存收益减少,也不会使其增加,其目的在于在获利较多的年度,多提公积,积蓄财力,以便在发生特殊情况或亏损的年度,使各期股利水平不致差距过大。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计提的标准也要符合有关的规定;但任意盈余公积是否计提、计提多少,完全取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商品流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用途:
1.弥补亏损。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发生亏损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发生的亏损在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应使用随后实现的所得税后利润弥补。通常,企业发生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但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
2.转增资本(股本)。当商品流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积比较多时,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是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按股东原有股份(或投资)比例结转,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商品流通企业无利润,原则上不得分配现金利润或股利。但当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时,为了维护企业形象,给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来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