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历年考点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年份
总分值
考点及分值
2008
19法人独立承担责任1、民事权利的分类2;无因管理2;肖像权、名誉权3、物件致人损害责任1、过失侵害财产的民事责任2、雇主责任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起算、期满后的法律后果2
2009
24个人合伙1、宣告死亡2、公司分立1、无权代理1、民事权利的分类1、债的分类1、无因管理4、肖像权1、雇员侵权责任4、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1、归责原则2、法人单位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2、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提出期间、约定、放弃2
2010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监护人1、法人登记、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肖像权1
2011
6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1、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1、显失公平的认定1、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1、诉讼时效中断1
2012
6
法人的分类1、重大误解1、代理2、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1
201311
监护1、胁迫1、诉讼时效3、债1、不当得利1、无因管理1、侵犯姓名权1、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2
**章基本原则
**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命题题眼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2)身份。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都不能作为财产。人身的物质要素,如人的器官、血液也不能作为财产。
历年试题
2008年试卷三第1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选项B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该选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权和人身利益,其中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中,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因此,选项D不正确。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命题题眼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的认定,注意时间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注意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时间的确定。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两个例外规定: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享有人格权。但他人侵犯死者的隐私、名誉等人格利益,法律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4.应正确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原则,但也有例外。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例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
强化模拟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
B.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
C.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
D.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答案:D。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命题题眼
1.第11条第2款应引起注意,此处法律规定的推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要点: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两种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后者是考试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注意与《合同法》中关于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的联系。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行为,如立遗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所以,只有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才为无效的行为。
3.无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形。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并不是都无效,而是有两个例外: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有效;处分一定数量的零花钱的行为有效。
历年试题
2010年试卷三第2题: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
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其年龄智力都能理解的,因此该行为有效。C错误,本题应选D。由于拍卖会上的商品往往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不属于显失公平,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AB错误。
强化模拟题
甲(1982年9月2日出生),中专学生,于2000年7月4日无照驾驶将乙撞伤,致使乙花去医药费3000元。甲2000年9月毕业,在一餐馆打工。2001年2月,乙起诉要求甲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甲承担,因甲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甲之父承担,因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甲之父承担,甲适当赔偿
D.主要由甲承担,甲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A。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