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过一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条已经将1997年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中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投毒”应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满14周四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003年4月18日*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罚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将罪名认定为绑架罪的看法是否合适,值得研究——编者说明)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1月1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实施),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是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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