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关于“共同体”理论的由来
关于社会“共同体”(community)的概念和理论,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时曾指出:“自然的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人的存在一开始就是一种社会性存在,离开特定的“共同体”,人是无法生存下去的。这种*早的“自然共同体”就是家庭的扩大形式——部落。在部落共同体中,人类生存在一种对土地的“朴素”的关系中,他们把自己当做土地和公社的所有人,从这种意义上说来,共同体是生产的先决条件。在这样的社会中,公社本身及其条件表现为生产的基础,而简单的物质再生产是它的*终目的。 “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这种部落共同体由于以人们生存的需要为前提,所以它是自然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基本基于血缘、语言、习惯等自然因素而形成自己的空间生存形态。这种共同体小到部落、村社,大到民族、**、人类。
而在具体谈到“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认为由于“自然共同体”以“共同占有”为前提,所以人们的生存主要集中在家庭、村社之中,从而形成以狭小地域性共同体为核心的生存方式,也形成了以狭小地域性共同体为核心的狭隘的封闭自足的亲缘性社会关系,产生了“一个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孕育了专制君主(家天下)的政治统治格局。共同体一方面是人类生存的支撑点,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人也在交往活动中不断拓展自己生存的共同体空间,以此体现自己的价值。人们可以不断扩展自己的共同体空间,但不能脱离特定的共同体,共同体就是人类*现实的生存空间和活动空间。无论从家庭、村社、社区到民族、**和人类,人类活动的共同体范围的扩大,喻示着人生存意义的延伸。共同体空间的形态和范围直接限定着人生存意义的大小。也就是说,共同体是构成人存在及其有意义生存的背景性条件和基础,个人就是被镶嵌于共同体之中。个人的存在、构成及生存意义都离不开共同体。
马克思之后,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受其影响,提出了纯粹社会学的“共同体”理论。他在《共同体和社会一一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着重论述了两种基本形式的“共同体”(又译社区)和“社会”。在他看来, “共同体”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的基础是“本质意志”。本质意志表现为意向、习惯、回忆,它与生命过程密不可分。在这里手段和目的是统一的,靠本质意志建立的人群组合即“共同体”是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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