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国对于买物所得的处理
通过劳动和财产的交换或合作、一般物物交易而产生的所得,绝大多数**(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在一定条件下视同货币所得列入征税范围,这些所得往往是可以用货币衡量或不用货币衡量而以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形式出现。如美国税法规定,总所得不仅包括现金分红,也包括现金以外的资产分红,资产分红原则上应以分配当时该资产的市场公正价格计入总所得。至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实物福利,如公司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工作午餐、免费幼儿园入托、免费**、***房等,如何来估价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大多数发展中**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往往采取实用主义,对于享受实物福利的接受者给予免税,有的甚至通过允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扣除这些支出的办法而给予鼓励。而发达**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有所不同,如美国规定,实物福利并人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理由是对实物福利不征税影响税制的公平性,会促使人们通过减少工资、薪金而增加实物福利的办法逃避个人所得税,而且实物福利的增加使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起非市场的特殊关系,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干扰作用。而英国对雇主提供的实物福利,通过判例法确定了两个征税原则:一是必须作为已提供服务而不是由于其他一些原因的酬金,二是必须能够转换为现金,符合这两个原则的实物福利要列入征税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针对附加福利开征了附加福利税。新西兰于1985年4月1日开征按季征收的附加福利税,按附加福利应税价值的459/6进行计算,1986年4月1日附加福利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高税率同时提高为48%,纳税人为雇主。新西兰附加福利税确立了五类主要的应税附加福利:机动车辆的私人使用,低息贷款,免费或折价产品和服务,雇主对养老金、疾病、意外事故和死亡抚恤金的贡献份额,一次性总付退休津贴及一些多余劳力支付款项。澳大利亚自1986年7月1日开始征收附加福利税,*初9个月使用的税率为46%,自第10个月改为49%,自2006年3月31日之后税率调整为46.5%。除非特别规定的免税情况,所有的附加福利都应纳税。税法中控制的*主要的附加福利有:雇主提供车辆的私人使用、无息或低息贷款、雇员债务的解除、私人支出的支付、免费食宿安排或对食宿的补贴、对远离家乡生活的津贴和折价产品或服务(包括乘机旅行)。对下列项目免税:雇员持股购进计划,雇主提供的娱乐设施,雇主对养老金计划的贡献、往返于工作地点之问的免费或打折旅行,以及调遣和上任的支出。
3.对转移所得的处理
转移所得被认为是纳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而从其他人或是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所得。转移所得是所得分配环节中的一种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纳税人作为所得的创造者而相应得到的初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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