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司制企业
(一)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集资,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形式。
(二)公司制企业的优点
公司制企业的优点有:
(1)公司法人财产的稳定性。公司是法人企业,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的投资不得随意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只要公司存在,公司法人不会丧失财产权。
(2)偿债责任的有限性。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其股金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有利于减轻股东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性。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经营权主要由受过专业化训练、拥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经理人员担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有利于监督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资金筹集方式的多样性。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有利于公司适时扩大经营规模。
(5)公司生命的永续性。公司在法律上拥有脱离公司股东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生命,除非破产歇业,其生命是永续的;公司的业务也不会因个别股东的股权转让或死亡而终止经营。
(三)公司制企业的类型
现代公司种类很多,根据股东所负责任不同,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一人公司等。在我国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此外,还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仅以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数量*多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的《公司法》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问;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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