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提示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免除。《统一法》第44条和第5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拒绝承兑证书做成后,无须再作付款提示,也不需要再请求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期限可延长,事件终止后,持票人应立即提示付款;若不可抗力事件延长至到期日后30天之后时,持票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无需再提示。中国和其他**的票据法对此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提示的地点。若汇票上记载有付款地,持票人应在该地提示付款。若汇票未记载付款地,则以付款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为付款提示地点。
(3)提示的效力。持票人依法进行付款提示后,将在汇票有关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行使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在到期日进行付款提示,即行使付款请求权,具有保全偿还请求权的效力,若付款人支付了汇票金额即发生了清偿效力;延迟责任产生。持票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时,如汇票债务人不在期限内付款,则使债务人承担延迟责任。此时持票人可以对汇票债务人请求票面金额及自到期日起的利息。若在提示期限过后,直接向出票人提示时,当出票人不付款,也应提示日起负延迟责任;保全追索权。持票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后,则履行了追索权的保全程序。若持票人不在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了对出票人和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但汇票承兑人因是主债务人,即使持票人设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人仍应承担责任。
2.付款
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在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对票据权利所有人正当付款。正当付款是指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其次还要鉴定背书的连续性。符合此两种情况的付款才叫正当付款,付款人才可以免除债务。
(2)到期日付款。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依法或依约定向其付款。中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提示日当天足额支付。付款人不承担在规定期限到来之前付款的义务,有权对此拒绝,这不属于拒付,因而持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也有权拒绝在到期日前受领票款。若双方都愿意在到期日前付款,法律并不禁止。如果付款人提前支付了票款,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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