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导 论 释解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在制定1979年刑法时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1997年3月4日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该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显著的原则,是理解刑法基本特征的关键。 2.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必须是法律���确规定的,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具体要求表现为:1)禁止类推解释;2)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3)排斥**不定期刑,我国刑法确定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4)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明确化:1)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2)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3.表现:该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1)《刑法》第l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概念,为区分犯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 (2)《刑法》第l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个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在《刑法》第32条至第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法处刑提供了根据; (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l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立功、累犯等; (6)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个罪的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该原则在司法中适用表现为: (1)司法机关在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不得任意修改、补充或变更立法内容,不得脱离法律条文的规定去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