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和义的关系
义和声分别是语言的内容和形式。它们在社会约定俗成的基础上结合起来后,便产生共同的或相应的运动,即“相为表里”。而字形仅仅是记录这个音义结合的符号,对语言来说,它是外在的东西,是书面符号的形式而不是语言本身的形式,而且它又是语言产生和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产生的。所以,语义的发展变化,本质上是依托于声音而不依托于字形的。
那么音与义在语言里究竟发生什么样的关系呢?它们的关系有哪些特性呢?从语言的实际考察,可以发现音义关系有以下一些特性:
1.音义关系的偶然性
除了某些象声字另外看待(因为这是第二信号系统里杂人**信号系统的成分),某一语义要求用什么语音形式来负载,一开始就具有偶然性。同一个声音可以表达多种完全无关的意义,而相同或相反的意义完全可以用不同的声音来表达。这是常识问题,用不着多说了。
2.音义关系的约定性
音义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存在着与现实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使用语言的社会成员共同约定的。一经约定之后,音义之间的偶然联系便得到了社会承认,同时也就获得了某种规定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想随意变更这种现实的联系就不可能了。这样一来,音义便互相制约又互相依存。“因此,词的语音和意义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掌握。”(斯米尔尼茨基《词义》,见《语言学译丛》1958年创刊号19页)
音义关系的偶然性与约定性,两千多年前我国**的思想家苟子就已经注意到了。他在《正名篇》里说道:“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者谓之不宜。”三国魏·嵇康也说:“夫言非自然一定之物,五方殊俗,同事异号,举一名以为标识耳。”(《嵇中散集·声无哀乐论》)他们用“名无固宜”、“托名标识”来认识音义的原始结合关系,极有见地,长期来已为中外语言的实际所证实。
3.音义关系的回授性
由于社会的“约定”,本无必然联系的音义关系便对自身所处的语言系统产生反作用,使语言发展接受其已有的音义关系的影响制约,即早起的音义关系对后起的音义关系产生“回授”作用。先产生的词的音义关系在由它派**展(孳乳演变)而来的新词上表现出的回授性使由意义上的相承及于语音上的相承。于是“约定”之前音义无关,“俗成”之后音义往往相联系。特别是从先后产生的同源词音义关联上可以找到许多明证。
这种现象汉代郑玄早就发现了,他解释《诗经·豳风·东山》“番在栗薪”句时说:“栗,析也……古者声,栗裂��也。”就是说,古音栗裂相同,所以栗有裂和析的意思(按,《诗经·齐风·南山》还有“析薪如之何”句,可参照)。《辞海》“栗”条“通裂”这一义项,就引郑笺:“栗,析也。”唐宋以来的训诂学家也懂得这个道理。由此可以说,“回授性”是“有理性”,“偶然性”则是“无理性”;而无理的偶然一经约定俗成,便产生有理回授的可能。约定在从无理性趋于有理性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未经约定自然也就谈不上有理回授。
很明显,事物得名之始,音义结合之初,固然是任意的,“但到了一个词演变为几个词的时候,就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语音上发生关系了。”(王力《中国语言学史》)
4.音义关系的延展性
同一事物的名称,甲乙两地说法不同,这往往是由地域方言即语言的地方变体所致。同一事物名称的不同地方变体,在音义结合关系上常有明显的脉络可寻。《尔雅·释诂》:“契,绝也。”郭注:“今江东呼刻断物为契断。”这“刻”与“契”古代便是双声字(“刻”、“契”古“溪”母字)。我们今天认识音义关系的延展性,主要是从语音系统的对应关系着眼的;音义关系的延展性反映于音义系统的对应性。这主要是地域延展性。
除此之外,如果“鱼”韵字上古读[a],今读[u],也算是延展性的一个方面的话,那么这延展性事实上又是历史发展了,是历史延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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