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日起执行。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商务部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长不超过10年。
值得注意的是,《对外贸易法》还规定,因其他**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