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汇账户的开立
按照**外汇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颁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的外汇业务,办理开户的手续各不相同。
(1)下列外汇业务,开户单位应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②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③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④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⑤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开户单位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持有下列材料。
①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②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他单位持**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③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外汇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发给外汇账户使用证,在其中注明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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