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企业组织形式定位
投资者选择新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六个方面的因素。
**,创业人数。如前所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对新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有着详细规定。如果仅有创业者一人投资,则可供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以一个家庭投资,则只能选择个体工商户,如果两个以上的人投资,则应考虑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创业者的资本实力。创业资金的多少,对企业形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讲,创业者在创业初期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如果注册公司制企业,除了有*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企业还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和股东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备用周转资金,投资者资金不足的矛盾可���会更突出,这时可以考虑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如果两人以上的人联合创业,且资金较充裕,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投资人所承担的责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相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优势,在创业初期,由于资本条件限制,投资者不得不选择非法人企业组织形式,但出于风险控制或风险回避考虑,投资者会在适当的时机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为公司制。如果在创业时就具有注册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条件,则应尽量考虑组建公司制企业。
第四,税负差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律上的法人实体,对于企业收益仅对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额远大于非公司制企业投资者所实际负担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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