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航机(获得航权方)可以在协议国(给予别人航权的一方)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目的地。例如,中国或澳大利亚的航空公司经营北京-墨尔本航线,中途可能要飞越菲律宾和印尼领空,那就要和菲律宾以及印尼签订领空飞越权,获取**航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增加了燃料消耗和飞行时间,往往还必须使用性能更好、价格更高的航空飞行器。航空飞行器的保险费也会相应提高,在国际航空市场上的竞争力随之下降。
二、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本国航机可以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等)在协议国降落、经停和重新起飞,但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性操作,如上下旅客、货物、邮件。例如,中国航空公司执行北京-纽约航班,如果由于飞机机型较小,不能直接飞抵,中途需要在日本机场降落并加油,但不在日本机场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此时就要和日本签订技术经停权。
三、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货物或邮件。例如,北京-东京,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民航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或邮件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四、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例如,北京-东京,如获得第四航权,中国民航飞机能从东京载运旅客、货物或邮件,原机返回北京。
五、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本国航机可以在本国和目的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地点上下旅客、货物及邮件(中间点权),例如,新加坡-广州-芝加哥,如新加坡航空公司获得第五航权,就可以在新加坡-芝加哥往返航线上在广州经停,上下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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