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状况来看,一个工会或一元化工会作为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是讨论中国工会问题的前提。工会多元化的问题目前在中国并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比较务实的做法是要研究在现有体制下,如何使工会按照法律要求成为劳动者的代表。
对于中国工会的作用,我们应该客观地进行分析。近几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正努力适应法律的要求,加强其代表性,如参与劳动立法、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厂务公开和民主参与,以及帮助困难职工等。在**和地方立法层面,工会的积极作用表现得比较突出;但在企业层面,工会的依附性不但未见克服,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更加严重,特别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雇主控制和介入工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当劳动关系出现冲突时,大多数的工会只能将“维护职工权益”服从于“促进企业发展”。这种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工会的身份和作用相当模糊。而目前工会主席的“委派制”以及工会组织向上级负责的行政化特点,更弱化了工会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由于工会和劳动者缺乏一种内在的利益联系,即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是由工会代表并争取来的,工会也并不是由于工人的支持和认可而存在的,因此本应共同作为三方机制中劳方构成的工会和劳动者,在现实中却是相对分离的。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产业关系社会调整的重要机制。中国也在努力构建这一机制,2001年8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截至2009年年末,全国共建立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包括地方和产业)1.4万个,其中,所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已建立省级三方机制。截至2009年上半年,市级建立三方机制的覆盖面达到95.5 qo,县(区)级覆盖率达到76.8%。②但目前中国劳动关系的格局事实上并不符合法律制度所设计的三方协商,而是一种“四方结构”(如图14-2)。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劳动者实际上是游离于这一机制之外的。而且,这种状况在短期内还难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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