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的建制始于18世纪资产**大革命时期,现法国本土有96个,曾经是**一级领土单位,现在是市镇之上、大区之下的领土单位。在1982年3月2日“权力下放法”(即《大区、省和市镇的权利与自由法》)颁布之前,由**政府任命的省长是省的*高行政长官;省政府由省长、专区区长、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政府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权力下放法施行之后,地方管理事务由**代表转移到民选的地方代表手中。省政府由省议会和省议长组成;省议长为省的*高行政长官,领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地方事务。省议会原来只是咨询机关,1982年以后,成为省的自治机构,通过评议自由管理省的事务;有权决定省的重大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和通过省预算,管理省的财产和省级公路,通过社会救济贷款,决定对公立公益机构的补贴,决定省、专区、法庭及公共事业的建设,分配各区的税款份额,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有权创办和经营自己的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援助,负责农村事务,有权制定乡村设备计划并监���执行,有权设立、整治和管理海港,负责中学教育,保证学校的建设、设施维修和运行,等等。省议会由选民采用“单记名两轮多数制”选举产生,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半。权力下放法实施之前的省长改称共和国驻省专员,仍然是“总理和各部部长的直接代表”,但不再享有对省行政事务的领导权,而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维护**的利益;领导本地区内**行政管理工作,处理本地区内一切涉及**利益的事务;管辖警察和各部派驻本省的机构;监督本省内的行政和财务管理;在一切地方仪式中以**代表身份出现;并且领导着实现其职能所必须的行政机关。尽管共和国专员不及原省长的权力广泛,但作为**政府的代表,对省的各个方面的渗透、影响仍然是很大的。省和市镇之间有专区,但不是一级地方领土单位;专区由省共和国专员助理管辖,但他没有独立的权力,只是代表专员监督区内市镇事务,保持市镇与专员的沟通。
省之上的领土单位是大区。大区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资产**革命时期,1972年7月5日法令将法国本土划分为22个经济发展大区,简称大区,属于公立公益机构,而不是一级地方政府。直到1982年权力下放法颁行,大区才成为法国一级行政区划,与市镇和省具有相同的法人地位和一切权利,是一级自治权力机关。大区议会原由辖区内的参议员和国民议会议员(50%)、省议会选派的代表(30%)和市镇选派的代表(20%)组成;1985年7月10日法对选举制度和议员人数都做了新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采用“一轮名单投票制”,按各政党得票比例分配议席,但得票率不足5010的政党无权分享议席。大区议会自行选举产生议长和副议长;议长同为大区行政长官,领导大区政府。大区议会、政府的职责类似于省议会和省政府。**政府也向大区派遣共和国专员,其地位、权限和职能与共和国专员之予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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