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进一步分析认为,案发后,被害人在还能说话的那一个小时里,为什��没有说出是谁对他下的毒手?一种可能是他并不认识对方;另一种可能就是看不清楚。但当天是农历十七,夜晚月光很亮,且事发地公路两边村民家中的灯都还开着。所以,尽管是在夜晚,月色里灯光下,与凶手近距离接触,应该是能够辨别出容貌的。但在**时间,他并没有对赶到的家人、村民和救援人员提供有关凶手的任何信息。所以,陌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况且,案发地离周某自家住房仅有二十余米的距离,属于住户密集地段。但经现场调查,附近村民当时在各自家中均未听到外面有异常的响动或呼救声,这说明整个案发过程极其短促。行凶地点选择在被害人的家门口,而且不怕被人认出,因此,可排除熟人作案的可能性。
另外,侦查人员根据周某身上的手机和三百多元现金等财物均完好无损,以及被害人身材高大、体格强壮,也排除了抢劫杀人的可能。因为当晚,被害人是光着上身,穿着短裤和拖鞋去的茶馆。这身打扮和他强壮的体魄,一般很难被以劫财为主要目的的犯罪嫌疑人确定为抢劫对象。再根据周某身上的刀伤,都在要害部位,而且刀刀见狠,刀刀要命,凶手作案手段极其凶残,每一处刀伤都足以致命。可见,该案报复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侦查人员当晚就将该案性质初步定为报复杀人。
既然是报复杀人,对方一定和他有深仇大恨,才非要设法弄死他不可。由此可见,凶手极有可能与被害人存在某种尖锐的利害冲突关系。于是,围绕死者周某的社会关系,侦查人员将**转向调查被害人生前存在的各种矛盾与冲突。
经调查获悉,周某生前是嘉农镇新园村的村民代表,又是该村联防队队长。他为人谦和,群众关系融洽,社会关系简单。但是周某性格耿直,不怕得罪人。经查,周某与别人的矛盾或冲突主要有:一是1个月前在治安巡逻时曾抓住过一名小偷,并且动手打过他;二是与同村的一位村民曾经因农田灌溉发生过纠纷,并且吵得很厉害;三是周某作为村民代表,前一段时间因为核查前任村民小组组长王某在任14年间的账目,二人产生了矛盾。前面两个人,一个因另案正被刑事拘留,一个因病住院多日,二人均因不具备作案时间而被否定。只有王某的嫌疑没有排除。
查访过程中,周某的妻子曾这样对办案人员说:“在我的心目中觉得(周某遇害)多半是因为查账(惹的祸)”。经过大量调查和走访获悉,王某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账目始终不公开。尤其对穿村而过的103省道改扩建中发生的土地征用赔偿金、企业房屋租金等数额较大的款项,存在着使用不当、去向不明的问题。村民们对此意见很大。
周某之所以与王某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作为被大家推选出来的村民代表,在对上一任组长(即王某)的账目进行审查时,周某不怕得罪人敢于站出来坚持原则,尤其是紧紧抓住前任组长的账目问题不放。就是这一点得罪了前任村民小组组长王某。
那么王某是否会因查账问题而报复周某呢?这就需要进一步了解他们二人之间关系现状和矛盾冲突所达到的激烈程度,以及王某本人的为人和性格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