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四)》与《刑法修正案(七)》先后对走私犯罪进行了两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单独规定了走私废物罪的法定刑,并扩大了走私废物罪的范围,将气态、液态废物的走私也纳入该罪名之中。《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主要是针对走私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等犯罪行为的惩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犯罪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修改完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偷逃海关关税,给**税收造成损失,对经济造成危害。我国《刑法》在第153条中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了刑罚,*高刑为死刑。在���法调研中,一些执法机关反映,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建议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非暴力的经济性犯罪,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害,不属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近年来各地海关普遍加强了监管措施,特大走私案件大幅度下降,需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建议取消该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
第二,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5万元为起刑点,一些走私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小额多次走私方式,并有迅速蔓延之势。这类走私活动大多是在走私犯罪集团的操控下进行,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从境外货源组织到境内货物交付,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又相对独立。一些走私分子利用在行李中夹带、将物品捆缚在身体上等手段,携带明显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物品走私入境,利用差价牟利,或者充当走私集团的运输工具,将货物搬运至其指定的接收地点后领取报酬。职业化、市场化的“水客”的存在,极大地方便了走私犯罪集团以较低的风险,**率地实施大规模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有关部门反映,在深圳罗湖口岸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不远处“上水”车站,一标准集装箱高值货物不到半个小时即可由“水客”以小额多次走私方式搬运到深圳境内,其走私规模令人震惊。走私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每批走私货物的数量控制在5万元以下。即使幕后走私集团的组织者受到了刑事追究,但对于“水客”,因即时查获时偷逃税额均未达到起刑点,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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