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
埋藏物与遗失物间的区别,在于物被发现的时候,是否处于被埋藏于他物的状态。如果是,则为埋藏物,否则就是遗失物。遗失物如果长久埋藏于地下则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为他人拾得,则为遗失物。
在《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中除了规定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外,还涉及隐藏物,并视其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地归**所有。在埋藏物或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隐藏该物之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应当指出的是,在埋藏物、隐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而是**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