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的原理,在行政法的构建和行政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法的基本原则有别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而基本原则一般是隐藏在具体法律规范背后的观念和精神,通常由各国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加之行政法在各国产生、发展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不同,行政法律制度形式多样,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所以各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各有自己的特点。在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四项,即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无效原则。其中,越权无效原则是支配英国司法复审制度的核心原则,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该原则支配整个行政活动。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二是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性。日本学者则侧重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角度来认识行政法基本原则,强调依法行政。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探索究竟什么是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内容,但至今尚无定论,仍在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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