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裤衩
*近那些对美国民主嗤之以鼻的人又找到了一个“确凿的证据”:2010年1月21日,美国*高法院在“联合公民对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判例中,以5:4裁决联合公民组织所制作的“希拉里”政治片可以于选举前夜在电视上播放,推翻了之前联邦选举委员的禁播指令。这个裁决,用某评论员的话来说,导致了一场“政治飓风”,政治家和评论员纷纷表态,叫好的叫好(主要是共和党),谴责的谴责(主要是民主党),吵作一团。
吵架的理由是,那个宣传片(立场是反希拉里的)是有公司赞助的,而根据美国2002年的竞选法案和之前1990年的判例,公司或工会赞助的政治广告不能在初选前一个月,大选前两个月播出。而21日的裁决则意味着公司或工会从此可以任意资助政治广告,影响选举结果。对很多人来说,这意味着有钱人可以尽情地“收购”选举,从此美国的民主脱下了*后的裤衩,堕落成了富人的裸奔。用奥巴马的话来说:“*高法院今天的裁决,给特殊利益集团用**操控政治开了绿灯,它是石油公司、华尔街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强大利益集团的胜利。”
哇塞,直接把民主赤裸裸地卖给资本家,这5个大法官胆大包天,不知道收了多少好处费?但是,也许,5个如此**的法官这样裁决也不是没有自己的道理?**法官Roberts这样解释他的立场:��宪法**修正案的文本和目的都指向一个方向:国会不应当限制政治言论自由,即使这个言说者是公司或工会。”原来,其裁决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