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土面积为35.7万���方公里,人口8237万(2001年底),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30人,是欧洲人口较稠密的**之一。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的23%,而20岁以下的青年和儿童只占21%。2000年人口出生率为0.92%,死亡率为1.059/6,自然增长率为O.12%,是人口老龄化较严重的**之一。1996年德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9700美元。目前德国共有就业人口3640万人,失业率为11%。
**节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世界上**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早在19世纪,德国便创造性地开展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1871年,德国结束了数百年封建割据的局面,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当时,德意志帝国的工业化才开始起步,经济发展比英、法两国慢了近百年。受英、法两国影响,德国无产**成长得很快,同时,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也从思想上武装了无产**,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由俾斯麦(1815—1898年)任首相的德国政府为了巩固帝国的专制政权,实行了所谓“大棒加糖果”的政策,一方面抛出《反社会党人非常法》,残酷镇压工人运动和社会民主党;另一方面又将社会保障纳入立法轨道,增加工人福利,安抚工人**,缓和**矛盾。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社会保障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德国又相继通过关于建立**保险、事故保险以及伤残和老年保险的立法,以上三项保险于1911年合并为《帝国保险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保险法规。这一时期,德国还开始对死难者家属提供抚恤金。《帝国保险法》把伤残保险的覆盖面从过去的工资收入者和低薪职员扩大到所有工薪人员。1924年的《职员保险法》把职工的退休金计划与工资收入者的退休金计划分开。1927年通过的《失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式开始实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1957年、1969年两次重大改革,对退休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民养老金法案》。自此,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构成的社会保障网正式建立。这一时期社会保险项目及其规模都迅速扩大,德国进人“福利**”行列。20世纪70年代后,德国经济衰退,社会保障收不抵支,**财政负担加重。1990年10月两德正式统一后,随着两德经济体制接轨,西部的社会保障制度被逐渐推广到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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