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的。国际法主要是**间的法律,**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无国则无法,但是,有国而无际,比如,只有一个**,或者虽有多个**,但是彼此不发生联系,也是不可能产生国际法的。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若干**同时并存;②这些**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即有**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一个由主权**组成的国际社会。为了调整国际社会中这些关系,才在实践中产生一些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些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就是国际法。由此可以概括出以下一个基本认识:主要由主权**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国际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国际法的发展也经历了四个历史发展时期,古代和中世纪时期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时期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时期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一)古代国际法
在古代,随着**之间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就产生了一些调整**之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文献记载,无论在古代的东方,还是古代的欧洲,都有一些古老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古代希腊分为许多城邦**,这些城邦**之间,互派使节,互通贸易,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使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在战时,也有一些应予遵守的规则,例如,战争开始必须宣战,来使不可侵犯,俘虏可以赎回或交换等等。古代罗马制定了“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以及罗马境内的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古代埃及,早在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一个可以说是*古老的同盟条约。古代印度,也有一些有关外交使节、条约和原始的战争法规则。古代中国有互通使节、缔结条约、会盟和解决纠纷等制度。这些国际法的特点是: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昆合,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并无普遍效力,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因此,与已经形成独立国际法体系的近代国际法不同,古代国际法只是国际法的萌芽。古代国际法的这些特点是由古代国际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古代**之间,经济联系甚少,由于科学技术和交通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