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警察的职能由“六卿”官制中的司徒、司马和士来行使,司徒兼有处理民事的职能,司马兼负武装警察和边防警察的职能,士兼掌刑侦和狱警的职能。
商朝警察职能是夏朝的延续,无多大变化;西周执行警察职能的主要官员是司徒、司马和司寇。司徒和司马的职能未变,司寇掌管狱讼和纠察。夏朝的“士”,在西周为司寇的属官。
春秋以后,警察职能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强化和提高,分工也越来越细。据《周礼》记载,执行警察职能的官职有:司民,“掌登万民之数”,即管理户口登记;司稽,主管巡市、察禁、捕盗;司烜、司爟,主管火禁政令和防火的消防工作;掌囚、掌戮负责看守囚犯、执行刑戮;禁暴氏,用武力禁止暴乱;野庐氏,负责车辆、船只运行及道路通畅等。
中国古代警察职能的产生,是随着奴隶制**的产生而产生;中国古代警察职能的发展,是随着奴隶社会的末期和整个封建社会时期的发展而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机关的分工越来越细,行使警察职能的机构,从**到地方,已出现系统性的特征。在朝廷,有掌管殿门户和皇帝出巡警戒的郎中令,掌官门的卫屯兵,负责宫廷巡查的卫尉,还有专管皇后警卫的卫尉和掌管太子警卫的卫率等。京师的治安由中尉和内史兼管。在地方,郡有都尉,县有县尉,分别协助郡守和县令管理地方的军事和治安。乡、里设都亭和亭管理治安。秦代的都亭和亭是我国历史上设置*早的专门治安机构。同时,秦还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如户籍登记,成丁傅籍制度,什伍联防、边坐互保和告密制度,通行凭证制度,消防制度,外邦人入境贸易登记制度,外邦入境牲畜检疫制度和治安官吏考核奖惩制度,等等。
汉代承袭了秦代的治安机构设置和治安管理制度,机构进一步扩大,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代的宫廷警卫由南衙十六卫和北衙六军负责。京师治安由左右金吾卫掌管。唐代的警卫制度和治安制度日趋完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治安法规,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