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与股东
(一)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初始资本。各国对股东认购股份的数额及享有的股权有不同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复数主义,即股东的每份出资数额是均一的,但股东可以认购一份或数份,骰东依其所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依法可以增加和减少,但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依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要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6条规定,要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向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两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也称为股单��是股东权利与义务凭证的形式,是一种证据证券,不能流通,并且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依我国《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鲋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应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向公司的出资,享有自益权、共益权。自益权表现为获得股息和红剁盼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以及认购转让出资的优先权和新增资本的优先权。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的呼唤,经济法这门学科在我国大地上已走过20个年头,并已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和接受。**经济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为经济法这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学科的分类已基本明。确。就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学科而言,至少应包括民法学科、商法学科和经济法学科。其中民法学科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学科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学科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传统的经济法理论把自己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从而形成了包容万物的经济法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不仅难以克服自身的矛盾,与人类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分类的文化传统相背,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失去自己的理论基础。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职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经济的有限干预。从本质的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我们认为,只有基于这种认识理解经济法,才能理解经济法的本质,才能使经济法避免自身的理论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