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引言
本书旨在讨论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在休闲和旅游领域中制定政策和制定规划的活动。政府既不同于私营/商业部门,也不同于志愿者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政府普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因而需要对广大公众负责,并且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当然是在法律框架之内行使。政府——连同很多由政府指定和推举而产生的代理机构,以及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系统在内——即是人们通常所称的政权或公共部门。然而,近些年来,在很多领域中,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之间的区别已变得不再是那么清晰,原因在于,很多传统上本应是由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如今都已外包给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多年来,在休闲和旅游领域中,这种安排屡见不鲜。公共部门在这些领域中的服务往往都已通过签约,全部或部分地外包出去,或者是通过与民间组织合伙的方式进行提供。这里所谓的合伙,指的是政府机构将有关的建筑设施出借给其他民间组织,或者是向这些民间组织提供经费资助。如今我们很难发现有哪些类型的休闲设施或休闲服务的提供不是同时涉及公共机构、商业性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例如,在提供高尔夫球场方面,一些地方当局在提供,一些商业公司在提供,一些非营利的俱乐部组织也在提供。同样,各级政府、一些商业公司,以及一些非营利性的托管组织也都分别拥有并经营自己的剧场。所有这三个部门还分别拥有并管理着自己的旅游景点,譬如历史遗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