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金融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例如,票据法是规定和保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因而属于实体法;但同时,因票据的运作注重程序,票据法中规定有许多程序性规定,如具体结算规则,体现出明显的程序法特征。
(三)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的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这个独立部门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就是隶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
金融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学是一个具有广阔研究空间和长远发展前途的新兴法律学科。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就是各类金融关系。所谓金融关系,是指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金融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各类金融机构组织进行立法规范,因而金融机构组织关系就构成了金融法调整对象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即与金融机构法律地位有关的,在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金融机构的设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变更、接管、终止等。
2.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即与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有关的,在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职工之间因经营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如金融机构的组织机构、分支机构的性质和地位等。
金融法调整金融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金融法体系中的金融机构法,或称金融组织法。
(二)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主管机关是指**为实施对金融产业的宏观。 近十几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学教学与研究取得了斐然的成就,令世人瞩目。
中国**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规定大清银行享有代表**发行纸币、代理国库和调剂金融的权利。同年又颁布《银行通行则例》,规定了银行的九项业务,即票据贴现、短期拆款、存款、放款、买卖生金银、兑换、代收票据、发行票据、发行银钱票。凡经营这九种业务的机构均称为银行,受到该则例的约束。
北洋政府时期,曾颁布过《中国银行则例》(1913)、《交通银行则例》(1914),以及我国历史上**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1914)。国民党政府时期,曾制定过《**银行法》(1927)、《票据法》(1929)、《交易所法》(1929和1930)、《银行法》(1931),以及有关信托、保险等方面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缓慢,对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这时基本不存在金融立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及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我国加快了金融立法的步伐,制定了一些金融法规和规章,其中以1986年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代表。
随着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由此,1995年成为我国金融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被公认为中国的“金融立法年”。在这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即《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这五部金融基本法及一个附属金融刑法的颁布,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金融领域欠缺基本法律规范的局面,初步形成了我国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之后十几年,我国又制定和实施了《外汇管理条例》(1996)、《证券法》(1998)、《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信托法》(2001)、《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等金融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2003年10月14日,《中共**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获得通过,决定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在此精神指导下,我国对一些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改)、《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改)、《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改、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修改)。至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确立,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事业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发展的轨道。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特别是法学专业、金融专业中开设金融法课程的日益增多。为满足金融法学教学和金融法律实务的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金融法学》。
上海是我国的经济**城市,目前正根据**战略致力于国际金融**建设;上海市非常重视金融保险专业**专门人才的储备和培养,把金融保险专业列为上海市教育高地建设十大**项目之一,这本《金融法学》教材就是由我本人主持的上海市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专业**课题之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教材是根据高等院校金融法学课程教学的要求和金融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特点,并按照上海市**教材标准组织编写的。本书在阐述金融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全面反映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的*新动态和*新成果。本书体系的安排和内容的编写是一个探讨和尝试,全书除绪论外共15章,涵盖了金融法总论、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机构法、银行业务法、货币法、票据法、金融担保法、证券法、金融衍生品法、金融信托法、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网络金融法、金融刑法、国际金融法等内容,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内容体系,有利于学生形成完善的知识结构。我们希望,这样的内容体系,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法学课程的教与学的实际需要,并对研究《金融法学》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有所助益。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不足甚至错讹之处在所难免,真诚欢迎批评指正,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