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服务产品的“所有权”
由于不可储存性和无形性这两个特性,服务产品无法为任何人所“拥有
”,无论是服务产品的供应者还是消费者。从本质上讲,服务产品不存在“
所有权”的问题。
如果人们购买实物商品,那么他们对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但是在提供
服务产品的过程中,却并不存在相应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购买服务产品的
消费者实际上购买的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享受某一项服务产品的权利。消费
者无法将其所购买的服务产品带走并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加以使用。参加
新年庆典盛会的餐券、观看某一演出的戏院入场券以及与会计师约定会面的
时间等,这些都是消费者在特定的时间享有某项服务产品权利的例子。从真
正意义上讲,消费者并不会“拥有”服务产品。
不可储存性和无形性使消费者无法在真正意义上获得对服务产品的“所
有权”。这一事实可能给服务产品的供应商和消费者造成实际问题。
对于服务产品的供应商来说,存在着无法获得产品专利权的问题。服务
产品不能像实物产品那样被“拥有”并通过专利权加以保护,因此服务产品
总是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可能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缺乏“所有权”会强化其在购买服务产品时所产生的
“不
**感”。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