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环境的概念
1.1.1 人类与环境
环境(environment)是指以某一**事物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对人类来说,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整体,包括自然环境(natural environment)和人工环境(artificial envi.ronment)。
自然环境是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是人类目前赖以生存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即阳光、温度、气候、空气、水、地磁、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以及地壳的稳定性等自然因素的总和,也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类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自然现象的总称”。 人工环境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而形成的环境要素,即由人工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精神品,以及人类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层建筑。人工环境可分为工程环境和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可见,环境法中的环境概念不如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广泛,但比较明确、它是为便于实施而作的具体规定,是环境概念的具体化。
1.1.2环境要素
环境要素(environmental element)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相对独立、性质不同、对人类有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因素,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人工环境要素。自然环境要素通常指:大气、水、土壤、生物、阳光、岩石等。人工环境要素包括人口、人权、政治、文化等。环境要素具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特性。这些特性不仅是制约各环境要素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基本关系,而且是认识环境、评价环境、改造环境的基本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