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章 绪论
**节 保健食品的概述
一、法律法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疾病为目的,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明确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同时考虑到保健食品产品的特殊性,国务院还将根据该条款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条例,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保健食品特性
保健食品属食品的范畴,部分中药原辅料可用于保健食品,故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一)保健食品与食品的共性与区别
共性:
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营养物质;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可有相同的食品属性(如酒、饼干、饮料等);都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等相应的食品管理规定。
区别:
保健食品:允许声称保健功能;针对特定人群而设计,规定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范围;具有规定的每日**食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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