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另一种是把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其保护对象是可以赏心悦目、愉悦精神,以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为目的的知识类型,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为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方便,多数**把邻接权也置于著作权法中,例如德国和中国。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保护对象的功能是物质上的,也称实用功能。虽然被称为工业产权,但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已超出“工业”的范围,主要指以实现人类的衣、食、住、行、作等生活、生产的功能,满足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另外,还有以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符号、标记类型的知识,比如商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工业或产业和工商业标记,包括科学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地理标记、商号及标记、禁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还有TRIPs协定中新列入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