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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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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三版)

  • 作者:赵万一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108339
  •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01日
  • 页数:447
  • 定价:¥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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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在编写上有以下主要特点:
    **,语言精练。作者认为,教材不同于专著,其内容应是学生必须和应当掌握的部分,教材介绍的应该是通说而不是作者的个人研究成果。同时,教材应所涵盖的是*基础的内容而不需要著者做过多的扩展,教材必须为教师的讲课留下适度的讲授和发挥空间。有鉴于此,在这本教材编写中,参编者用*精练的语言,着力压缩了教材的内容,将纷繁庞杂的商法内容浓缩在40万字左右。
    第二,知识点涵盖全面。我们认为,法律部门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有相当的关联性,特别是商法与民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教材写作过程中,参编者将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商法内部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写出来。这样既便于学生掌握和理解,也便于在有限的篇幅内涵盖应有的知识点。
    第三,法律应用。在本教材编写过程中,编者根据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在相关章节后面创立了法律应用的内容版块。法律应用是指将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来,之后由教师向学生讲述如何应用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司法应用的写作,是针对现状,结合法理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完成从理论到实务的转换。
    文章节选
    **编 总论
    **章 商法概述
    **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商法与“商”或“商事”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商或商事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后期,一方面,随着两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使社会成员的物质生产活动逐步专业化,每个商品生产者都无法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全部产品;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除了能满足自身的需要之外,剩余的产品越来越多,因此产生了进行商品交换的需要。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则使得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不能无偿占有其他人生产的产品,从而使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制度逐步确立。并因此而导致了*早的“商”和“商人”的出现。对于早期的商,《汉书·食货志》解释说:“通财鬻货日商”;《白虎通·商贾》中则认为:“行曰商,止日贾。商之谓言章也,章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我国古代这些对商的*初解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商品交易和流通活动的基本认识,并近似各国对于简单商品交换活动的理解。“商”在英语中为“commerce”,在德语中为“handels”,在日语中亦为“商”。按照《韦氏新国际辞典》的解释: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则认为: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与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商不同,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则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而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概念则是在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事实践不断进行法律概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之发达、交通工具的进步,商事的范围和种类正愈衍愈繁,形成所谓“无业不商”的局面,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皆被法律称为“商”。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买卖商”,亦即学者所称的“固有商”。
    ……
    目录
    **编 总论
    **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三章 商行为
    第四章 商业登记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六章 商业账簿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章 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第十四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十六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十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
    第十九章 汇票
    第二十章 本票与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十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章 保险业务主体
    第六编 破产法
    第二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
    第二十六章 破产实体法
    第七编 海商法
    第二十七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十八章 船舶与船员
    第二十九章 海事合同
    第三十章 船舶碰撞
    第三十一章 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参考书目
    编辑推荐语
    “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
    ——江平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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